一纸诉状牵出车位疑云,购买违规私划车位的业主败诉!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2023-04-15 18:15:35

去年12月,潮新闻曾经报道过《一纸诉状牵出车位疑云》(详见钱江晚报2022年12月22日A13版)——

杭州拱墅区阅城公寓业主刘女士因为自己车位却不能正常停车,将业委会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她要求业委会和小区物业将她的车辆信息录入小区道闸系统,并要求补偿车位使用权受到妨碍期间的损失费113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阅城公寓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刘女士购买的是违规的非标车位,是开发商在小区交付5年后派人来小区内划定并销售的。并且相关违规非标车位影响到了别的业主,业委会这才要求物业对该车位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删除。

近日,这起车位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地下车位的划分应以该小区竣工验收时规划备案的竣工图为准,未经规划许可,开发商无权自行调整,对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区交付5年后

开发商突然又划了4个车位

据阅城公寓业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区是2014年交付的。2019年3月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到期,直至同年7月第二届业委会才上任,中间小区有4个月的管理空档期。而开发商就是在当年5月来小区划了765、766、767、768号四个车位,并进行了销售。

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上任后梳理小区车位登记情况,发现11个超划车位(即小区交付时通过交警部门验收的车位数量之外多出来的车位,通常称之为“非标车位”),其中9个车位在业委会上任前已经在物业处登记使用,经业委会与星桥社区沟通后,认为这些购买违规车位的业主可能不知情,因此已登记使用的车位先继续让业主使用。

而剩余766号和767号车位当时无人登记,也没有车子停在那里,业委会认为可能是开发商私划车位后还没来得及卖掉。由于是违规非标车位,业委会告知物业,这两个车位不得继续登记使用。

2021年4月,业主蒋某持767号车位合同(合同名字是其妻子刘女士)来物业前台办理车位登记使用,并称766号车位合同的业主委托其一并办理。由于当时接待的物业前台工作人员入职不久,不清楚前面情况,看见蒋某出示的车位合同后,以为是正常车位,就进行了登记使用。

过了没多久,业委会接到业主举报,称766号车位登记使用后,影响到自己正规车位的正常使用。业委会调查后发现,766号违规车位宽度仅2米,紧邻隔壁正规车位,766号车位停车后,隔壁正规车位车门会打不开;而767号车位同样宽度较窄,很难停进车子,该车位登记的车辆基本不停放该位置,而是占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

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因为这两个是违规私划车位,又影响到了别的业主,业委会这才要求物业对这两个车位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删除。事后,我们也告知了蒋某这个情况,让他自行找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费。”

然而蒋某不认同,并去祥符街道对社区、业委会、物业进行了投诉,认为“遭到区别对待”。街道社区方面认为这个车位确系违规“非标车位”,建议蒋某起诉开发商。但蒋某并不愿意去找开发商解除合同。去年9月,蒋某妻子刘女士向小区金科物业寄送《律师函》,要求将767号车位登记使用,物业未予理会。之后,刘女士起诉了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和小区金科物业。

法院: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

该车位所属区域为业主共有

在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此次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原告刘女士和业委会都各自提供了相关证据。

刘女士提供的主要证据,是2019年8月花10万元向小区开发商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767号车位的协议书和发票。

业委会则提供了小区地下室平面图和施工图,以及交警部门对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竣工验收同意意见书。在这些图纸和资料中,都不存在767号车位。另外,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认阅城公寓小区竣工验收时,住宅区域地下车位的最小编号为1号,最大编号为764号。

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小区地下车位的划分应以该小区竣工验收时规划备案的竣工图为准,未经规划许可,开发商无权自行调整。

结合本案,刘女士与小区开发商,即案外人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原告购买的编号“767”车位并非规划内车位,所属区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将公共部分出售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仅发生债权请求,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原告依据合同对该公共部分取得的债权不足以对抗全体业主该公共部分的物权权利。业委会和物业对案涉767号车位的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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